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光华科技基金会”)重点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共青团中央下属基金会风险防控专题会议重要精神和光华科技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华科技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包括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一级项目是光华科技基金会根据主责主业总体安排和政策导向来设定的主体业务大类项目,二级项目是一级项目下为实现具体工作目标而设定的更细分的分类子项目。光华科技基金会开展的项目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光华科技基金会统一管理下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必须遵循“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的宗旨和光华科技基金会业务范围;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坚持需求导向,从受益人实际需求出发设计和实施项目;坚持依法依规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四条 光华科技基金会一级项目立项按照逐级审批工作规程执行,二级项目立项按照部门备案工作规程执行,属“三重一大”范畴的,按规定由党委会研究审议。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组建团队,建立实施体系;制定方案,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制定详尽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与捐赠人及时沟通协商;接受捐赠,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收到捐赠款后,出纳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项目实施,执行项目各工作环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做好相关协议落实、执行监督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符合协议约定条款;选择受益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方案、预算规定的相关要求按期拨付资金;日常管理,项目执行部门要承担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公开、定期总结汇报等相关具体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存在合作执行方违约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应及时解除合同关系,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保障光华科技基金会合法权益。属“三重一大”的,按规定由党委会研究。
第六条 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入账及时,财务档案健全有效,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或挪用。各类资金应本着勤俭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按项目进度分次拨款,确保资金支出合理、合规、合法。按照捐赠人和相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公益采购,依照《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先决策再办理。
第七条 项目评估。项目管理部门按期组织项目评估工作,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的规范度、贡献度、开放度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影响等,总结项目优势和风险,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开展。不定期针对项目执行情况、风险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追踪和检查,形成工作报告及检查清单,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项目执行部门按照检查清单及时整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公开项目的相关内容。设立项目时,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项目结束后,公开有关情况。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经办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四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结项。项目执行部门按照项目结项工作规程执行,做好《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一级项目结项审批表》或《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二级项目结项审批表》及结项报告等材料填报、审批、备案工作。遇下列情况,光华科技基金会有权终结该项目:
(一)项目已完成或项目存续期间届满;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项目协议、违反光华科技基金会宗旨或公益目的、侵害光华科技基金会名誉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可终结项目;
(三)其他光华科技基金会决定需终结项目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2026-06-09
2026-06-04
2026-06-03
2026-05-27
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