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全面从严治团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夯实采购主体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共青团直属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文件要求,结合光华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华基金会采购行为(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采购单位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购买业务服务,技术服务,课题研究等。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章 采购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党委会是采购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二)决定有关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属于“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应履行党委会先行审议前置程序,属于理事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需按照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采购管理制度办法、指导各部门规范开展采购工作、负责召集采购相关会议、监督采购制度执行并开展检查。
第七条 基金会风控与监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对采购合同等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对采购工作实施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问责处理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信访举报。
第八条 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是采购项目的承办部门,负责开展前期调研、提出实施方案、编制除招标文件以外的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处理采购异议质疑,拟定并履行采购合同,整理并移交采购项目档案等。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相关采购领域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实施年度更新、动态考核管理。对于通过招标、谈判、比价等遴选方式形成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基金会各部门在采购相应物资、服务和工程时可根据需要选择目录内的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询价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
(七)框架协议采购;
(八)上级管理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 。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一次性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向不少于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备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列明采购标的完整的需求标准,明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密封或者加密送达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三)开标、评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立即开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报价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单位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单位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磋商)小组。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磋商)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磋商)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并向其提供谈判(磋商)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谈判(磋商)。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磋商)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成交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第十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报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保证原有采购物资、服务或工程的一致性或功能配套要求的,需向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市场状况,初步判断是否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并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编制采购合理性论证报告,阐明为何只能选择单一供应商,论证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报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审批。
(二)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将采购合理性论证报告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评审小组成员对合理性论证进行评审,确保采购合理性论证的客观性和可行性。确定单一来源可行,并将结果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 ,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二)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第二十三条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入围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封闭式或者开放式框架协议;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或者服务对象根据框架协议约定,采用直接选定、轮候或者竞争的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方式的选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及采购货物和服务谈判、比价范围、具体形式及评审人员的构成:
(一)具体形式
标的金额 类型 具体形式
标的金额 | 类型 | 具体形式 |
0-1万元(不含1万元) | 直接采购 | 部门直接采购 |
1万元-10万元(含1万元) | 比价 | 需求部门比价 |
10万元-50万元(含10万元) | 比价 | 内部评审人员评审 |
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 | 谈判 | 邀请外部专家评审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 招标 | 委托招标公司招标 |
(二)评审人员的构成
1.内部比价会。比价评审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中层正、副职以及业务骨干组成,采购工作中成员按照实际需要轮换,实行规避原则,每个项目评审人员不少于3人,由部门正职或者副职作为评审小组组长。
2.外部专家评审会。外部专家应该按照上级单位要求,从财政部专家评审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系统中随机抽取。可由内部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小组进行评审,内部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办公室作为采购管理部门,风控与监察部作为监督部门,均不得派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各部门评审人员实行规避原则,不得参与本部门项目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款进行采购,捐赠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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