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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保值增值 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11

(2025年2月28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团中央直属单位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清单》及《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会资产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八条基金会可以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包括:

一是低风险的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回购、理财产品及其他中低风险金融产品等;二是权益类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

基金会可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R1谨慎型(低风险)、R2稳健型(中低风险)。

债券限于购买国债,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AAA级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第九条基金会在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条基金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一条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的禁止投资事项;

(十)不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监事会对投资履行监督职能。理事会对投资履行决策职责:

(一)审议投资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四)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在理事会决策下,基金会对投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负责对所投资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六)负责投资的绩效考核办法;

(七)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章程和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市场行情和政策法规的规定,提出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和总体投资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后方可确定。

基金会成立投资小组,负责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具体制度修订、投资建议和方案等工作,可设立投资岗负责日常投资工作。在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额度和总体投资方案框架下,保值增值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低于2000万元,由投资岗负责人报投资小组负责人审批;金额高于2000万元,按照基金会“三重一大”办法执行;章程规定的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理事和基金会负责同志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时,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基金会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基金会监事会、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基金会决定投资活动的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达到投资目的。达到投资初期既定目标并经过基金会系统评估后,即可进行投资活动的中止、终止或退出;

(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存在不可抗力干扰导致投资中断。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应当按投资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总额达到500万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低风险类产品。

办公室投资岗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投资小组负责人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基金会决策。根据谨慎性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理事、监事、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重大投资按照章程规定报理事会审议。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由于法律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投资发生损失。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符合《关于建立团中央直属单位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机制实施意见》、《团中央直属单位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规定负责情形的,基金会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党委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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