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团中央直属机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设立的,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项目或其他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或委托的公益项目基金。专项基金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组织评审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申请。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专项基金审批表》,同时上报专项基金方案。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合作及执行机构,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二)评估。风控与监察部对发起人或捐赠人进行尽职调查,范围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质、注册资金、资金来源、信用情况以及合作机构、执行团队等合作风险;如有必要,可以实地调研。办公室审核基金设立背景、宗旨、资助方式、被资助对象、主要任务、存续期、资金预算、公益目的等申请立项的条件和内容,负责对其舆情监测和意识形态评估。审核评估结果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批复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决定是否提请党委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三)审定。党委会审定后,方可立项。审定不通过,不得立项。设立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接受非上市企业股权捐赠(国内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可流通股份除外)。
(四)立项。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协议签订后捐赠人应当以其合法来源的财产出资设立专项基金,资金未按协议约定到账的,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开展公益活动等对外合作。
(五)发文。起始资金全部到位后,基金会印发专项基金成立文件,办公室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专项基金一般由基金会直接运作管理,申请设立管理委员会的,需由党委会同意后方可设立,其管理方式参照《团中央直属机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规范全称“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最低数额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如遇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党委另行审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20个工作日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条 捐赠款的使用应当基于专项基金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光华科技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履行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
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基金会名称和品牌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得到基金会的书面批准;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取得对方同意并报基金会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
(三)专项基金管理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畴,专项基金申请设立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运营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风控与监察部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
(四)专项基金每年年底须提交当年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规划和财务预算;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五)申请设立部门负责专项基金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信息、运行管理、开展的募捐活动等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公开,并按照基金会内部管理流程在基金会官网和“慈善中国”平台公布,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团中央办公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或报告,接受监管。
(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须开展专项审计:
1.专项基金持续5年以上的;
2.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
3.专项基金的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
4.专项基金规模500万以上,在终止后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捐赠人有要求的。
第四章 专项基金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党委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评估清理整顿。对于长期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第十三条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四)其他影响专项基金正常实施的情形。
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连续一年专项基金无运行,且无续捐计划的;
(二)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三)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背基金会宗旨或公益目的、侵害基金会名誉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经基金会决定确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符合上述终止条件,但专项基金具有重大意义,基金会党委会决策是否终止。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设立部门需提交《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专项基金清算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外函告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并在基金会官网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参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22年制定的《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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